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311民初2467号
原告:广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与被告宿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49946.3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就被告向原告采购宿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并由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的事宜签订《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一、供货、安装范围:原告按照被告己确认的质量标准、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并经实地复核后制作被告采购的固装柜,运输到被告指定地点、管理和安装固装柜及五金件,并办理验收移交;二、交货、安装时间和地点:安装时间为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供货安装,最终以被告通知为准,交货安装地点为被告指定的安装位置;三、合同价款:暂定价为349946.35元,最终结算价以被告实际现场验收核定;四、付款方式与履约保函、发票: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70%验收款;五、甲方职责:被告委派刘某(工程经理)为代表,发布指定、参与产品的验收等;此外,该合同还对原告职责、交付验收、基数要求标准参数、包装运输、质量保证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供货安装合同》的约定、《江苏宿迁项目190户型柜体项目物品清单》及被告的指示向被告指定项目供应并安装固装柜等,2023年12月经被告验收确定原告已完成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供货安装合同100%工作,被告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计349946.35元。但被告并没有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合同价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某某房产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349946.35元予以认可,其公司经营状况不善,对外账款的支付向政府监管账户申请,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某某房产公司(甲方)与原告巨著装饰公司(乙方)就被告向原告采购宿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并由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的事宜签订了《迁某某项目190户型固装柜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已确认的质量标准、技术资料要求并经实地符合后制作甲方采购的固装柜,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原告巨著装饰公司按照被告某某房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190户型固装柜供货安装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49946.35元,被告对该数额予以认可。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巨著装饰公司放弃主张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巨著装饰公司与被告某某房产公司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巨著装饰公司依约完成了定作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豫辉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安装费349946.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诉讼中,原告巨著装饰公司放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广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4994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4元、保全费2322元,合计5596元,由被告宿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录: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