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22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胡庄村赵马庄一组,现住建平县益安社区东方御景2号楼1单元7楼西户。
被告:辽宁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3段5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姚家杖子村第二组0080号。
原告***诉被告辽宁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