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熙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