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271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28号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P578M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