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5民初2782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枣庄市龙头中路98号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为2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26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