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375号
原告:***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一区4排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NG5M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5779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九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093915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