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0974号
原告:天津市华通机电设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星火技术密集区福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726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华通机电设备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