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806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维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80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因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决,故申请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解除对其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津0104执保945号对申请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芸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