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维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生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亚泰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6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土生金公司申请再审称:土生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亚泰公司没有履行协作义务违约在先,原判决认定亚泰公司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没有违约,事实认定错误。亚泰公司辩称工程主体设备已经全部进场并开始安装没有证据证明。土生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亚泰公司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土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土生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亚泰公司未经土生金公司同意,将主要的合同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土生金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亚泰公司不反诉请求土生金公司赔偿损失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情理。土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亚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土生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泰公司将土建图纸发送给土生金公司,土建工程由土生金公司完成,亚泰公司派人指导。土生金公司虽主张导致土建工程迟延施工的原因在***公司,但其并不能证明存在相关技术问题无法协商解决、依据图纸无法施工的情形,故土生金公司关于合同期限内设备未调试完毕的责任在***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土生金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亚泰公司构成违约,土生金公司关***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土生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古交市土生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