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真宝(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初167号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鲁军
人民陪审员  钟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