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真宝(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1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BXRYQ5G,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办公楼A座403号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81×××1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3.75元。现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81×××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4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