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260号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办公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BXRYQ5G。
法定代表人:徐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6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61037993。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款项20万元,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份,被告委托原告开发随手拍APP项目,双方商定该项目价款为200000元。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随手拍APP项目开发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随手拍APP项目的确认函》,确认涉案随手拍APP项目尚未进行项目款结算,已建设完成并部署使用中,该项目价格为200000元,2020年10月14日被告对上述内容盖章确认无误。现原告将上述项目部署完毕并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未付分文。另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企业名称于2020年12月1日由潍坊明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希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区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移送至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地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