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真宝(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852号

申请人: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营营,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雷,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30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宇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30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审查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