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真宝(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初325号
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百丰大厦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BXRYQ5G。
法定代表人:徐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然,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桂花园1号楼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3268XP.
法定代表人:韩镇,该公司执行懂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盛泰广场D座。
负责人:刘华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酒快送酒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济宁市聚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鲁军
人民陪审员  常 印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