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783行初14号
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疏港路以西、联盟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彤,******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