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956号
申请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69号**物流集团总部大楼05层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0001D9M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关边村“***”地段综合楼三楼I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75U6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3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3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1.97元,由申请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