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887号
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