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望江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广州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刘卫彬,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审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彬,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影响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朱一泓
审 判 员 刘新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莉娟
书 记 员 晏 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