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971号
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望江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9104W。
主要负责人:严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跃明
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晋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