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873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2873号 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东南大道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苏州信而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