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1641号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