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55号
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6号大街260号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梅。
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