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55号

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6号大街260号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梅。

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益中亨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