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198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