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2920号 原告: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88号建业枫林上院1号楼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LBE8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5319887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天泽湾一期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DJQL9C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