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隆鑫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1财保168号 申请人:天津隆鑫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942905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督府营东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34902271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督府营东街99号。 被申请人: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987263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滨海社区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865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人民币405572元财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557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48元,由申请人天津隆鑫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