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957号之一
原告: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38号A座11层1102室。
原告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5元,财产保全费4,595元,合计诉讼费10,570元,由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