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957号
申请人: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6号楼3楼。
被申请人: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38号A座11层1102室。
本院在审理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对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