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派某某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957号 申请人: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6号楼3楼。 被申请人: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38号A座11层1102室。 本院在审理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对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西派**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控(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