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6046959U。
委托代理人:陈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主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已委托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229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