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6046959U。
委托代理人:陈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2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22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69元、执行费11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