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557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太,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
法定代表人:邹小军。
原告***与被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阮继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