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25232号
原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1791B。
法定代表人郭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超峰,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女,苗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罗甸县,
上列原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津津、被告**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香港卫视影视艺术学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原告承包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项目。8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装修还款协议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项43万元,约定由被告**分两次还清,但被告**签订协议后仅支付了19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万元元。由于被告***同意对上述工程款项进行担保,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24万元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29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实际计算至两被告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被告***支付的,未支付的24万元元金额也是对的,愿意同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充分,两被告对欠款的事实亦予认可,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4万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日  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