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02121791B。
法定代表人郭亚国。
被执行人**,男,香港居民。
被执行人饶家媚,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罗甸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家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饶家媚名下持有的深圳市魔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饶家媚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南北麒麟贸易有限公司7%的股权,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杨 菲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