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标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亚国。
被告:唐绍东,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标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绍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建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全英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标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亚国。
被告:唐绍东,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标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绍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建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