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1791B。
法定代表人:郭亚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58楼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25905。
负责人:木浦裕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蓓蓓,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康泰健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7区留仙一路高新奇厂房A/D/AD/AB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990X0。
法定代表人:MARKROBERTFARIS,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三井服务部)、康泰健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标榜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由三井服务部承担本案的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三井服务部单方委托的公估机构在保险理赔程序中未尽查勘、定损的义务,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一)三井服务部单方指派的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在公估过程中未遵循《保险公估基本准则》中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1.公估公司在认定事故原因及设备受损程度过程中不具有独立性。2.公估公司全盘接收本案利害关系人——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明显违背公正原则。3.公估公司认定事实不具有客观性。(二)公估公司公估程序违法,公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保险公司当天承保、当天出险,离奇理赔案,保单是见费出单,直接出示投保人的投保记录就可以,为什么三井服务部一审、二审没有提交。1.公估公司仅指派一名公估人员承办保险公估业务,且该公估人员的公估执业资质亦存在重大瑕疵。三井服务部庭审中提交的公估师罗曦的执业证书亦只能证明其在2017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可从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而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1月2日出具《公估报告》时符合资质要求。2.公估公司由三井服务部单方委托,而非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未经各方当事人认可,不具有证明效力。3.公估人员没有参与开机检测现场,开机检测是11月23日左右,公估人员没有参与。直至事后拍了几张照片就直接被投保人的报损,公估报告没有独立性和客观性,公估报告报损后没有标榜公司参与,没有检测视频,也没有受损件,全部材料都被毁失灭迹,无法还原受损情况的真实性。4.公估报告没有最终定稿就把60多万元的理赔款支付了,所以公估报告没有独立性。5.公估报告没有客观性、公正性,在标榜公司申请公估人员以及科视公司出庭以查明事实,三井服务部不同意。二、三井服务部在无需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下,单方放弃权益径直赔付款项,其理赔程序明显违规。本案涉案场所系被保险人违反房屋规划设计之规定,私自变更场地用途(即厕所改建成仓库),且被保险人从未通知三井服务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三井服务部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三井服务部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涉嫌恶意串通损害标榜公司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四、一审程序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一审法院未追加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错误解读标榜公司同意初步检测的意思表示。标榜公司未授权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受损货物单方面进行维修。
被上诉人三井服务部的答辩意见:一、三井服务部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且涉案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瑕疵。二、涉案《公估报告》系具有公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公估机构作出,公估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估结果客观、公正。涉案公估报告是由具有保险公估公司资质的罗曦和罗木杨共同出具,罗曦负责现场查勘和理算,罗木杨负责监督,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方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已被取消。三、根据标榜公司在一审提供的2015年11月24日录音录像证据可以知道涉案更换的零件每个都可以追增,而且更换的时候都有照片,也有部分的录像,并非标榜公司所主张的没有录像。四、在一审中标榜公司自行提交了证据可以看到三井服务部关于标榜公司所提出的现场观摩检测过程是有给予回应,并且书面告知标榜公司应当在10月16日前书面提出需参加观摩人员,但是标榜公司并没有出面告知科视公司哪些人在什么时候参加观摩,由此可见是标榜公司自行放弃了现场参与检测的过程,并非三井服务部不允许标榜公司参加,在一审中已经查明了相关的事实。
被上诉人三井服务部的一审诉讼请求:1.标榜公司和康泰公司连带赔偿三井服务部损失556,255.13元以及自三井服务部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案实际赔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利息暂计为16,534.68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标榜公司和康泰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一审查明事实:2015年9月,案外人科视公司在三井服务部处投保财产一切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限从2015年9月17日0时至2016年9月16日24时,其中仓储物的保险金额为5,300万元,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保险标的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一路高新奇厂房AD栋1楼、3-4楼”。保单显示收费确认时间及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7:46,付费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宝安区留仙一路高新奇厂房AD栋5楼系由康泰公司承租并委托标榜公司进行装修。2015年9月17日,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不慎将5楼卫生间的下水管弄破,水流至4楼,导致科视公司存放的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被水淋湿。科视公司、标榜公司、康泰公司及深圳市高新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当日签署确认书,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同时,科视公司向三井服务部保险报案。当日,三井服务部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根宁翰公估公司”)进行查勘。查勘记录表记载“2015年9月17日10:30-10:40分左右,被保险人工厂4楼车间内成品中转区内屋顶1排污管突然破裂,大量污水流下,导致成品中转区内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被污水淋湿,目前被保险人将被淋设备擦干晾干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科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就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费用的支付与康泰公司、标榜公司进行沟通。2015年10月15日,科视公司向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发函,称尚未收到康泰公司关于检测机构选定的意见,而标榜公司发邮件要求其选派专业人员对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进行检测,并愿意承担检测费用,因此,科视公司决定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对案涉放映机进行检测,如果康泰公司希望直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需在2015年10月15日16时前及时通知科视公司并告知选定机构的联系方式,如未通知,科视公司将自行检测,如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希望观摩检测的过程,需在10月16日前书面提出。次日,标榜公司复函科视公司,同意由科视公司内部检测,检测费用由标榜公司承担,检测时,应有标榜公司人员在场,并想以录像方式保存,检测时间请科视公司提前两天通知。2015年11月20日,科视公司向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发函,称按照标榜公司要求已完成对20台放映机的检测和维修,成本为618,061.25元,包括替换零部件的成本和检测、维修的人工费和管理费,故要求康泰公司、标榜公司赔偿618,061.25元及律师费11,000元,并请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在2015年11月24日16时前对赔偿请求书面回复,如康泰公司、标榜公司未能在上述时间回复,科视公司将启动保险赔付程序。11月23日,标榜公司回复科视公司称产生618,061.25元的费用不合理。2016年1月2日,根宁翰公估公司出具终期公估报告,结合保险合同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认定保险责任成立,科视公司因仓储物受损索赔618,061.25元,扣减10%免赔额后,理算金额为556,255.13元,现场理算师为注册公估师“罗曦”。该报告载明了保险事故的经过、现场查勘及事故原因、善后处理、损失情况、核损金额等,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公司租赁的厂房高新奇工业园AD栋5楼租户康泰健美聘请的装修公司标榜装饰在装修过程中导致被保险人所在的4楼天花板上方的排水管破损,污水淋下来致使被保险人置于排水管下方的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被淋湿受损”。2015年12月24日,科视公司向三井服务部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三井服务部向责任方追偿。2015年12月29日,三井服务部向科视公司支付了理赔金556,255.13元。2016年3月4日,三井服务部委托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标榜公司发函追讨案涉保险事故的赔偿。2016年3月9日,科视公司向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发出索赔函,称就20台放映机受损事宜已从保险公司理赔556,255.13元,要求两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扣除的免赔额61,806.12元、增加的保费150,000元和律师费15,000元。庭审中,康泰公司、标榜公司对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1.“罗曦”不具有公估师资格,公估报告所附“罗曦”证件上载明的查证书网址并未查询到“罗曦”的公估资质相关信息;2.公估报告中载明的“被淋湿的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成品、检测完毕待包装出货,型号为CP2208)”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录像可知,事发当天被淋湿的机器仅有2、3台,20台放映机是裸露存放在地上,未有包装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且每一台机器上都放置有黄色“待处理”字牌,并非公估报告中所述的成品检测完毕待包装出货;3.公估公司核损金额的依据是据保险人的介绍、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标准报告、维修成本清单、采购发票等资料,公估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是本案的保险受益人,其未派人现场参与检测及维修机器的整个过程,而是事后根据保险受益人单方提供的材料核定损失,其未核实20台放映机的受损情况是否更换过零配件等与定损有密切相关的情况;4.根据我方提交证据材料,涉案的20台放映机均有黄色的“待处理”字样,故可推断20台放映机为损坏待修或返修的机器,而并非全新成品,公估公司在未核实更换物料是否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认定事故中残值甚微,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5.公估报告中附有现场的照片,但该照片与客观的事实不符,根据我方事发当天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可以得知,公估公司拍摄的照片是事后经过科视公司处理所形成的,不能作为公估报告认定事实的依据;6.在公估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现场复勘的照片中无法获知机器的零部件是否为20台涉案放映机的零部件。对此,根宁翰公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罗曦”具有公估师资格,并提交了“罗曦”的公估师执业证;2.公估师于2015年9月17日进行现场查勘,期间对涉损设备进行了外观查验,当天未进行通电检查,是因为涉损设备淋水,若在没有完全干燥处理就进行通电试验,会导致损失扩大,或导致损失原因不明;3.随后,我司对现场进行了相应拍照,我方认为上述查勘方式足以全面了解损失的程度;4.我方公估师于2015年12月9日和10日到被保险人工厂进行复勘,对被保险人拆开的涉损设备的配件进行检查。就拆机检验事宜,由于涉损设备系被保险人独家研发,因此被保险人的技术部门具备就涉案设备的损失程度进行检验的能力和条件,同时,由于本案更换的涉损零部件均系电子原件,更换后的残值微乎其微,因此我方建议不考虑残值是合理的;5.期间,为佐证本案的实际损失,我方先后向被保险人收集了发票、订单等材料,因此我方出具的公估报告是科学且合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标榜公司受康泰公司所托对厂房进行装修时,因施工不慎将5楼卫生间的下水管弄破,水流至4楼,导致科视公司存放的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被水淋湿受损,造成保险事故。科视公司的损失是因为标榜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其有权请求标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康泰公司并未对科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无需对科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科视公司在三井服务部处投保财产一切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案涉保险事故在双方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三井服务部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就案涉20台数字电影放映机受损向科视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向标榜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因此,三井服务部主张标榜公司赔偿556,255.13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井服务部主张的利息应当从其向标榜公司发函追讨赔偿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计。关于标榜公司、康泰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三井服务部与科视公司的保单并未存在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瑕疵,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三井服务部的理赔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关于三井服务部向科视公司支付理赔款是在2015年12月29日,最终的公估报告出具是在2016年1月2日,三井服务部称,之前已和公估公司沟通,公估报告也有初稿、中稿和终稿,中稿中已经确定了理赔金额,故按已经确定的理赔金额赔付。三井服务部的解释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予以采信。2.根宁翰公估公司已经提交了“罗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标榜公司称“罗曦”不具有公估师资格,一审法院不予采信。3.从内容上看,根宁翰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了保险事故的经过、现场查勘及事故原因、善后处理、损失情况、核损金额等,描述客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4.根据科视公司与康泰公司、标榜公司的商议,标榜公司同意科视公司对受损放映机自行检测维修。因此,科视公司自行对受损20台放映机进行检测维修后向三井服务部申请理赔,三井服务部基于科视公司的检测维修费用向科视公司实际赔付保险金,并无不当。5.对标榜公司关于公估报告的其他疑问,根宁翰公估公司已经做出书面解释,该解释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6.至于科视公司是否私自改变厂房用途,并非本案需要考量的因素,因为无论科视公司是否私自改变厂房用途,与标榜公司的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失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关联。
一审判决结果:一、标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曰起五日内赔付三井服务部556,255.13元并支付利息(以556,255.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4曰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曰);二、驳回三井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一审判决第9页共11页9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三井服务部负担28元,标榜公司负担9,5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三井服务部在二审中提交进账单、保单信息系统截图,用于证明涉案保险合同的真实性,标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表明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再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为:《公估报告》是否真实可信,可以作为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首先,关于《公告报告》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确定损失金额依据的问题。
第一,公估公司《公估报告》显示,该次公估现场理算师为罗曦,监督理算师为罗木杨,被保险人提交了罗曦的公估师资格证和罗曦、罗木杨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证,不存在标榜公司所称仅有一名公估师进行公估、罗曦不具有公估师资格的情形;第二,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及公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公估公司人员于2015年9月17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对涉案设备进行了外观查验并拍照,对于当天未进行通电试验的原因,公估公司解释称:因为设备淋水,如在没有完全干燥的情况下通电,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或损失原因不明;公估公司对现场进行了复勘,对被保险人拆开的涉损设备的配件进行检查、收集了产品检测标准、发票、订单等材料。对于由被保险人拆机检查及不考虑残值的原因,公估公司解释称:由于涉损设备系被保险人独家研发,因此被保险人的技术部门具备就涉案设备的损失程度进行检验的能力和条件,同时,由于更换的涉损零部件均系电子原件,更换后的残值微乎其微,因此建议不考虑残值是合理的,本院认为公估公司的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第三,标榜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故意不通知标榜公司以实现单方检测、维修的目的,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可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提出寻找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因各方未达成一致表示将选定深圳鹏盛星辉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评估机构,后标榜公司提出由被保险人内部人员检测,被保险人于2015年10月15日告知将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进行检测和维修,并表示如标榜公司等希望观摩检测的过程,请在10月16日前书面提出,标榜公司回复称“我司相信贵司会本着实际出发,但还是请求贵司人员检测时,应由我司管理人员在场,并想采取录像的方式保留影像,不知贵司是否应允?检测时间请贵司提前两天通知,我司好积极配合检测工作”,在2015年11月24日的录音中,标榜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我是想派人过来全程录像,但你那时候你提出来说也没法录,就是说一个月时间很长,你们的工程师很忙,有时候检测,有时候不检测”,因此,标榜公司对于由被保险人内部人员进行检测和维修是知情且同意的,其对于进行检测和维修的时间段也是了解的,虽然被保险人最终于2015年11月17日完成检测和维修时未通知标榜公司,但鉴于标榜公司未以派员参加检测作为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检测维修的前提条件,标榜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也显示其在检测之前就被告知无法由其人员去录像,因此被保险人的此种行为不能视为故意不通知标榜公司,也不能仅据此否认其检测维修行为的有效性及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标榜公司主张事发当天淋湿的机器仅有2、3台,但根据标榜公司、被保险人等在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确认书》中,各方确认被保险人的20台数字化放映机被淋湿,只是对是否受损及受损程度表示待检测,因此标榜公司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五,标榜公司主张受损货物并非全新成品而是质量存在瑕疵的处理品,但事故现场图片仅显示涉案设备上贴有“待处理品”的标签,无法证明质量存在瑕疵,对于标榜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六,标榜公司主张被保险人负责人在沟通中承认20台机器中仅有1台主板被更换,与被保险人出具的维修检测报告不符,经本院核实,被保险人人员称“其中有一块板是全部换了的”,但并未明确此处的“板”具体指主板还是其他部件,而被保险人提供的维修更换物料表中出现数量20的系部件“TPC”、“ICP”、“PIB”,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板”的全部部件只有此三处部件的情况下,不能得出被保险人负责人的口头陈述与维修检测报告矛盾、维修检测报告不真实的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标榜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估公司存在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估程序违法等情形,一审对公估报告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三井服务部理赔程序是否违规及被保险人自身对保险事故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三井服务部系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标榜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理赔程序是否违规不影响三井服务部享有此种代位求偿的权利;
第二,标榜公司主张事故场所系被保险人由卫生间改造而来,被保险人对事故存在过错,但任何房屋都应当预设不漏水为正常状态,涉案漏水事故系上诉人操作导致,并无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对涉案房屋的改建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产生影响,因此其该种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再次,标榜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但相关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标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6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标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赵  雪  琳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婧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