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6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西路五里新村98-3A。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吴家铺二砖厂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