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8民初4364号
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吴家铺二砖厂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5266012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西路五里新村98-3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8428218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4日23时50分许,**驾驶陕AQ××××、陕A××××挂号大货车,沿津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津文公路杨成***南侧,撞前方***临时停放的苏E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运载的货物,**所驾车辆失控后撞路边厂房,**所驾车辆所载沥青遗撒后浸***停放的鲁DM××××小型轿车及***停放的津LL××××号小型轿车,致各方车损,***、***厂房及屋内物品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因苏E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物品损失11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驾驶的车辆超限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免赔10%,对于货物的重量29.8吨有异议,因为我们不清楚实际拉了多少货,对于沥青的单价产品购销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对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即沥青全部损毁。对于原告车辆载明的载质量29.8吨无异议,实际多少吨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未出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23时50分许,**驾驶陕AQ××××、陕A××××挂号大货车,沿津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津文公路杨成***南侧,撞前方***临时停放的苏E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运载的货物,**所驾车辆失控后撞路边厂房,**所驾车辆所载沥青遗撒后浸***停放的鲁DM××××小型轿车及***停放的津LL××××号小型轿车,致各方车损,***、***厂房及屋内物品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出具证明**驾驶大货车所载沥青全部洒落损毁。
另查,因苏E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主张免赔10%的问题,因投保人未在投保人声明中签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免赔10%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品损失,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显示,沥青的单价为3096.59元/吨,汽运发货出门证显示,沥青的实提数量为29.61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物品损失6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物品损失91090.03元的30%,计27327.01元。
以上条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以上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静海支行营业部,账号:0207××××09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