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51号
申请人: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吴家铺二砖厂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5266012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城A区。
申请人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423096.8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岭顺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