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升路10号4号楼1层10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6号华源商务广场B座7层8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