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女,汉申请执行人:***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19号嘉和园2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F4NQ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腾新世界1幢1**28层12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113MA6U0P0H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00000元案件款,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2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