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地管业有限公司

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91民初3502号
原告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锡荣,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衍培。
被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2号B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陆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春香,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管业”)诉被告任衍培、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乔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柳海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地管业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锡荣、被告任衍培、被告和乔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梁春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地管业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员工徐菊驾驶苏E×××××轿车驶入荣域花园大门时,被告突然将闸门关闭,导致车辆受损,共花费修理费16500元。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合计16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任衍培、和乔物业辩称,原告车辆存在闯杆行为,在栏杆落下后又将车子向前移动,才造成的车辆划伤。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和乔物业员工任衍培先将荣域花园南门闸口栏杆打开后,在宝地管业员工徐菊驾驶苏E×××××轿车驶入闸口并行驶至栏杆下方后,又将栏杆落下与原告车辆车顶右前方接触,此时原告车辆停顿2秒后又向进行了小幅移动后停车,导致原告车辆划伤,花费修理费16500元。苏E×××××轿车并未在和乔物业办理小区车辆备案。当时原告车辆驾驶员徐菊报警。
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车辆驾驶员徐菊是否是存在闯杆行为;二,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什么。
对于争议焦点一,被告称原告车辆存在闯杆行为,并提供视频证据,证实当时原告车辆后方出现了一辆货车后,被告任衍培打开道闸,其目的是让原告车辆后方的小货车进入小区,这时原告车辆闯杆,故而将道闸栏杆放下进行阻止。但被告提供视频资料并无录入双方交谈的内容,故无法断定原告是否是经被告许可进入小区,故被告主张原告存在闯杆行为,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认为是被告的突然落杆行为造成了原告车辆受损,被告也承认存在落杆行为,但称原告在被告任衍培落杆后继续向前移动造成了划伤。对此,本院认为,无论原告车辆是否是经被告许可进入闸口,无论被告任衍培是否是出于阻止原告车辆违规进入小区,被告任衍培应当预见到在原告车辆驶入闸口后又将闸口栏杆放下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一行为显系不当,且对原告车辆划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车辆在闸口栏杆落下并与车辆右前方接触后,又向前小幅移动了一点距离,这一移动加重了车辆划痕损失。因此,是被告任衍培的落杆行为与原告车辆的向前小幅移动这两个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车辆的划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光盘、报警证明、定损单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宝地管业车辆进入和乔物业管控的小区闸口时,值班人员任衍培将栏杆落下,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宝地管业车辆虽未进行物业登记,但任衍培在宝地管业车辆已经驶入闸口栏杆下方后,仍将栏杆落下,显系处置不当,具有过错。和乔物业作为任衍培的工作单位,应对任衍培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原告车辆的小幅前移也加重了车辆损失。综合上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和乔物业承担80%的责任,原告方承担20%的责任。因此,宝地管业要求被告和乔物业承担赔偿责任16500元,本院酌情支持13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赔偿款132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苏州宝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部分由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