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3361号
原告:江苏宝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73831688Y,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8256555B,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6843A,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荣。
原告江苏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宝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计9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