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809号
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合兴洲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根,沅江市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
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4922元,代开税金38000元,设备维修款16220.13元,共计219142.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沅江**顺漉湖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工程需要租赁汽车吊装载机等机械设备。2016年11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沅江**顺漉湖风电场一期工程辅助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要求提供了50T、70T汽车吊各一台、自御吊一台、50装载机一台、皮卡车一辆。2016年11月6日,原告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至2017年2月份,由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刁难,在项目未结束情况下无故将原告方部分设备停工,50装载机于2017年5月27日最后撤出工场,后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并要求支付租金、代开税票及维修款219142.13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沅江**顺漉湖风电场一期工程辅助车辆租赁协议》中有条款约定对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争议双方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沅江**顺漉湖风电场一期工程辅助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第八条第五项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该款项来看,双方并未约定仲裁为唯一解决争议方式,本院因系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沅江市而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京熙
书 记 员  欧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