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4民初3743号
原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佳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019156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佳X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