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82民初64号
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