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82民初156号
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经济开发区景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开荷路**号
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原告辽宁亿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凌
审 判 员 马凤武
代理审判员 李海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