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云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民初25号
原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施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银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云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雪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香,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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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