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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琨实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城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502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 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502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律师代理费61102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2129元,合计36077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已冻结,无大额款项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5年8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502执1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