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2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9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