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路1号一幢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望城县桥驿镇马号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通海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柳公路北关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河南通海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受理了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余被执行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河南通海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杰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