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970号
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6层B6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邦环境检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G2栋5楼D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金夏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东路48号2号楼2101房自编04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邦环境检测(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金夏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