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科邦环境检测(广州)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970号 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6层B6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邦环境检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G2栋5楼D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金夏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东路48号2号楼2101房自编04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邦环境检测(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金夏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